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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概况
(一)职业名称
保育员(2021年版)
(二)职业编码
4-10-01-03
(三)职业定义
在托育机构及其他保育场所中,从事婴幼儿生活照料、安全看护、营养喂养和早期发展工作的人员。
(四)职业技能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
1、五级/初级工
2、四级/中级工
3、三级/高级工
4、二级/技师
5、一级/高级技师
(五)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外,常温。
(六)职业能力特征
身心健康,人格健全;热爱婴幼儿,认真负责;亲切和蔼,善于沟通;观察力敏锐,身体灵活。
(七)普通受教育程度
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力)。
(八)培训参考学时
⑴ 五级/初级工不少于160标准学时;
⑵ 四级/中级工不少于120标准学时;
⑶ 三级/高级工不少于80标准学时;
⑷ 二级/技师不少于80标准学时;
⑸ 一级/高级技师不少于60标准学时。
(九)职业技能鉴定要求
一>申报条件
1、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申报五级/初级工:
⑴ 年满16周岁,拟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⑵ 年满16周岁,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2、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申报四级/中级工:
⑴ 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
⑵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3年。
⑶ 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技工院校或中等及以上职业院校、专科及以上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含在读应届毕业生)。
3、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申报三级/高级工:
⑴ 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0年。
⑵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4年。
⑶ 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初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
⑷ 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及以上毕业证书(含在读应届毕业生)。
⑸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取得高等职业学校、专科及以上普通高等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在读应届毕业生)。
⑹ 取得经评估论证的高等职业学校、专科及以上普通高等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毕业证书(含在读应届毕业生)。
4、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申报二级/技师:
⑴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
⑵ 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初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并在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
⑶ 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
⑷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2年。
⑸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满2年的技师学院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学生。
5、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申报一级/高级技师:
⑴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
⑵ 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中级职称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并在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
⑶ 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
二>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以及综合评审。理论知识考试以笔试、机考等方式为主,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职业应掌握的基本要求和相关知识要求;技能考核主要采用模拟操作的方式进行,主要考核从事人员从事本职业应具备的技能水平;综合评审主要针对技师和高级技师,通常采取审阅申报材料、答辩等方式进行全面评议和审查。
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和综合评审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含)以上者为合格。
三>监考人员、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中的监考人员与考生配比不低于1:15,且每个考场不少于2名监考人员;技能考核中的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不低于1:5,且考评人员为3人(含)以上单数;综合评审委员为3人(含)以上单数。
四>鉴定时间
1、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不少于90分钟;
2、技能考核时间不少于30分钟;
3、综合评审时间不少于30分钟。
五>鉴定场所设备
理论知识考试在标准教室或计算机房进行;
技能考核场地应具备实操条件,并配备玩具以及现场全方位监控和即时录像设备,室内卫生、通风良好,光线充足,设施设备齐全;综合评审在小型会议室进行,备有实操模型、全方位监控和即时录像设备、音视频播放设备、投影仪等。
■ 基本要求
(一)职业道德
1、职业道德基本知识
2、职业守则
⑴ 品德高尚,富有爱心。
⑵ 敬业奉献,素质优良。
⑶ 尊重差异,积极回应。
⑷ 安全健康,科学规范。
(二)基础知识
1、婴幼儿生理和心理知识
⑴ 婴幼儿生理学知识。
⑵ 婴幼儿心理学知识。
2、婴幼儿营养、喂养知识
⑴ 婴幼儿营养知识。
⑵ 婴幼儿喂养知识。
3、婴幼儿安全照护知识
⑴ 婴幼儿伤害预防知识。
⑵ 婴幼儿急救常识。
4、婴幼儿常见病和传染病知识
⑴ 婴幼儿常见病及保健知识。
⑵ 婴幼儿传染病及预防知识。
5、相关环境知识
⑴ 婴幼儿生活环境创设知识。
⑵ 婴幼儿支持性环境创设知识。
⑶ 合作共育基本知识。
6、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相关知识。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人保护法》相关知识。
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知识。
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知识。
⑸《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相关知识。
⑹《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相关知识。
⑺《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相关知识。
⑻《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试行)》相关知识。
(三)工作要求
本标准对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的技能要求和相关知识要求依次递进,高级别涵盖低级别的要求。
■ 五级/初级工
(一)环境创设
1、环境准备
2、物品管理
3、清洁消毒
(二)生活照料
1、饮食照料
2、睡眠照料
3、生活与卫生管理
(三)安全与健康管理
1、健康管理
2、伤害预防
3、应急处置
(四)早期学习支持
1、保障充分活动
2、支持示范
(五)合作共育
1、沟通交流
2、育儿指导
■ 四级/中级工
(一)环境创设
1、环境准备
2、物品管理
3、清洁消毒
(二)生活照料
1、饮食照料
2、睡眠照料
3、生活与卫生管理
(三)安全与健康管理
1、健康管理
2、伤害预防
3、应急处置
(四)早期学习支持
1、促进动作发展
2、促进语言发展
3、促进知识发展
4、促进情感和社会性发展
(五)合作共育
1、沟通交流
2、育儿指导
■ 三级/高级工
(一)环境创设
1、区域设置
2、材料准备
3、物品管理
4、清洁消毒
(二)生活照料
1、饮食照料
2、睡眠照料
3、生活与卫生管理
(三)安全与健康管理
1、健康管理
2、伤害预防
3、应急处置
(四)早期学习支持
1、促进动作发展
2、促进语言发展
3、促进知识发展
4、促进情感和社会性发展
(五)培训与指导
1、培训
2、指导
■ 二级/技师
(一)环境创设
1、区域规划
2、材料投放
(二)生活照料
1、饮食照料
2、睡眠照料
3、生活与卫生管理
(三)安全与健康管理
1、健康管理
2、伤害预防
3、应急处置
(四)早期学习支持
1、促进动作发展
2、促进语言发展
3、促进知识发展
4、促进情感和社会性发展
(五)培训与指导
1、培训
2、指导
■ 一级/高级技师
(一)环境创设
1、区域规划
2、材料开发
(二)生活照料
1、饮食照料
2、睡眠照料
3、生活与卫生管理
(三)安全与健康管理
1、健康管理
2、伤害预防
3、应急处置
(四)早期学习支持
1、促进动作发展
2、促进语言发展
3、促进知识发展
4、促进情感和社会性发展
(五)培训与指导
1、培训
2、指导
3、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