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学校动态 信人才办〔2021〕4号 关于印发《信阳市高层次人才公共服务保障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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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2-06 09:15| 发布者: 办公室| 浏览量: 2953

摘要: 现将《信阳市高层次人才公共服务保障措施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信阳市委人才工作委员会办公室2021年11月29日

关于印发《信阳市高层次人才公共服务保障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委人才办,市管各管理区(开发区)组织人事部门,市直有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各大中专院校组织人事部门,中央省驻信有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现将《信阳市高层次人才公共服务保障措施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信阳市委人才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1月29日


 

 

信阳市高层次人才公共服务保障措施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信阳市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信发〔2017〕12号)和《信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支持办法》(信人才〔2021〕3号)文件精神,为高层次人才在信就业创业提供生活保障,充分发挥高层次人才在信阳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起到的高端引领和关键支撑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对象是经《信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支持办法》(信人才〔2021〕3号)认定的人才,包括顶尖人才(A类)、领军人才(B 类)、拔尖人才(C 类)、骨干人才(D 类)、青年人才(E 类)。

第二章 服务措施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享受以下医疗保障服务:

(一)自主选择保障定点医院。确定信阳市区特色优质医疗机构为我市高层次人才医疗保健定点医疗机构,高层次人才可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享受医疗保障服务。

(二)明确医疗保障服务专员。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安排专门的医疗保健服务专员,为高层次人才提供医疗保障服务。主要包括:高层次人才就医预约、协调和跟踪服务,向高层次人才提供健康咨询服务。

(三)为 A、B 两类人才提供定期保健服务。A、B 两类人才可自主选择市属医院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保健服务,市属医院根据 A、B 两类人才的健康需求,提供定期随访、健康保健服务。

(四)高层次人才和特殊人才根据等级享受相应的医疗保健服务。A类人才享受市保健委员会专家会诊、健康保健等服务。在干部医疗保健定点医院干部门诊就诊时,医院保健办(科) 派专人全程陪同就诊,住院时享受规定待遇。卫生健康部门定期 组织健康体检,开展健康教育、健康讲座、健康咨询等;B类人才在干部保健医院门诊就医时,医院保健办 (科)负责协调安排,住院时享受规定待遇。卫生健康部门定期组织健康体检,开展健康教育、健康讲座、健康咨询等;C类人才在干部保健定点医院干部门诊就医时享受优诊,住院时享受规定待遇。卫生健康部门定期组织健康体检,开展健康教育、健康讲座、健康咨询等。

(五)建立高层次人才健康档案。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为高层次人才建立健康档案,及时记录动态健康信息。

(六)高层次人才及家属(父母、配偶和子女)可享受就诊绿色通道服务。

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享受以下社会保障服务:

(一)经认定的我市A、B、C类人才,分别纳入一级、二级、三级保健对象范围,享受相应的医疗保健(医疗保险)服务。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按有关规定参加相关社会保险,其在校就读的子女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纳相应医疗保险费后,享受相应待遇。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办理医疗、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提供便利化服务。

(二)用人单位可对信阳市高层次人才作重点倾斜,提高其企业年金单位缴费向个人账户分配的金额额度。同时,用人单位也可以为其办理商业补充保险。

(三)信阳市高层次人才原有符合政策规定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因自费出国留学的中国籍信阳市高层次人才,经用人单位申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出国前后工龄可合并计算。

(四)信阳市高层次人才凭人才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可享受以下服务:

(一)适龄子女入学。接受学前教育的,优先就近入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根据其居住地和工作单位,按照就近入学原则,优先安排在优质公办学校就读;接受普通高中教育的,需参加河南省统一组织的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在符合录取条件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接受职业高中教育的,优先选择专业。

(二)适龄子女转学。转入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高中就读的,教育部门根据人才意愿,结合学校的接收能力,安排在我市中心城区、各县相关学校就读,并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办结。

(三)适龄子女非我市户籍的,在我市就读义务教育阶段、普通高中阶段学校,享受我市户籍学生同等待遇。

(四)子女入学事宜。由市教育部门统筹协调,县区教育部门和学校负责落实。

第六条 高层次人才享受以下住房保障服务:

(一)经认定的我市高层次人才,优先纳入人才公寓申请库中。人才公寓按照“高端优先、属地管理、逐步解决”的原则,根据人才公寓房源情况,综合人才层次、实际贡献、引进时间等因素实行轮候分配。市本级政府统建的人才公寓,重点面向我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各类人才,县 (区)政府统建的人才公寓主要面向县(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各类人才。政府统建的人才公寓,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根据项目房源及人才情况,确定分配方案。

(二)经认定的我市高层次人才,在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前提下,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连续缴存时间从现行规定的6个月缩短为3个月。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落户可享受以下服务:

(一)高层次人才户籍可以落户到在我市的居住地、租住地或工作、项目所在地,按规定必须本人现场办理的,由服务专员全程陪同绿色通道办理,其他事项可由服务专员上门办理。

(二)高层次人才配偶、子女以及双方父母均可以随迁。

第八条 为符合条件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外籍人员及家属办理签证、居留便利。

(一)对拥有外国国籍的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两院”院士、国家重点人才计划入选者,经所在单位推荐,可申请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市公安局予以特事特办。

(二)其他外籍人才及其随迁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符合《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申请条件的,市公安局在受理申请的1个月内完成初审上报工作。

(三)针对尚未获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籍人才及其配偶,需要多次临时出入境的,凭市委、市政府颁发的人才证书,依据《外国人签证证件签发工作规范》,办理相应期限的居留许可或多次出入境有效R签证。

第三章 服务方式

第九条 在市县两级设立人才服务专班,为高层次人才提供一站式服务。

第十条 各服务事项承办部门明确人才服务专员,提供事项办理的咨询解读,协调或陪同办理绿色通道服务事项,收集反馈工作问题和意见建议。

第四章 组织保障

第十一条 高层次人才公共服务保障工作由市委人才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市卫健委负责落实医疗保健服务的组织实施,市人社局、市医保局负责落实社会保障服务的组织实施,市教育局负责落实保障服务的组织实施,市住建局、市公积金中心负责落实住房保障服务的组织实施,市公安局负责落实落户、签证居留、生活服务的组织实施。各职能部门按照任务分工,制定相应实施办法,根据服务项目制定发布申请指南,明确办理相关事宜,做好配套服务。

第十二条 完善高层次人才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市委人才办定期组织相关职能单位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服务事项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