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学校动态 关于印发《信阳市柔性引进人才服务办法(暂行)》的通知

关于我们

ABOUT US

加入我们

JOIN US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地 址:信阳市高铁东站 负一楼D096 电 话:0376-8685999 联系人:张老师 邮 箱:zxy@bwxedu.com 微 信:17739721005

发布时间:2021-11-22 08:32| 发布者: 办公室| 浏览量: 2718

摘要: 为贯彻落实《中共信阳市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信发〔2017〕12号)精神,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定了《信阳市柔性引进人才服务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信阳市委组织部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1年11月15日

关于印发《信阳市柔性引进人才服务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县(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管理区、开发区组织人事局,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信阳市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信发〔2017〕12号)精神,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定了《信阳市柔性引进人才服务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信阳市委组织部

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1月15日


 

 

信阳市柔性引进人才服务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信阳市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信发〔2017〕12号)精神,坚持“聚天下英才而用之”“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理念,建立更加开放、更加灵活、更加自由的人才引进和使用机制,重点引进我市经济社会各重点领域紧缺急需人才,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柔性引才,是指我市用人单位通过顾问指导、短期兼职、项目合作等方式,引进的人事、劳动、社保关系不在我市的人才。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用人单位包括以下范围:

(一)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设立时间在1年以上(含一年)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国家行政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列入范围内。

第四条 我市用人单位与柔性引进人才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签订项目合同或者工作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目标责任,包括:

(一)双方合作内容、预期效益目标;

(二)柔性引才的方式、工作时长、相关待遇;

(三)双方合作涉及的知识产权和保密等事宜;

(四)双方需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柔性引进的人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

(二)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工作协议,每年实际在我市工作天数累计不少于30天;

(三)柔性引才单位与人才全职工作单位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

(四)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流动的情形。

第六条 柔性引进人才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顾问指导。聘请市外人才担任我市用人单位顾问或业务指导,提供战略咨询、技术指导、业务拓展及其他相关方面智力支持。

(二)短期兼职。聘请市外人才在我市用人单位短期兼职,为用人单位在科学研究、课题攻关、人才培养、成果转化、技术推广、工艺改造、项目开发等方面提供智力支持。

(三)项目合作。柔性引进的人才自带项目或者技术,与用人单位合作进行技术创新、产品研发等工作。

第七条 对企事业、高校、科研院所柔性引进属《信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支持办法》A、B、C类人才的单位,按其上年度在信阳纳税劳动报酬的30%给予用人单位补助(同一人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所需资金由受益地财政负责承担及发放。

第八条 市人社部门负责市直单位柔性引进人才补贴申请的受理、审核及发放。县区人社部门负责本辖区单位柔性引进人才补贴申请的受理、审核及发放。

第九条 申报及发放程序。

(一)申报。用人单位提交申请材料。

(二)审核。市直单位申请材料由市人社部门审核。县区用人单位申请材料由各县区人社部门审核。

(三)公示。审核通过名单在人社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特殊情况不宜公示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补贴发放。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县区人社部门编制下达补贴计划,并报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经费预算。

第十条 用人单位在提交资料时,需上传以下材料扫描件。用人单位需校验所有资料原件,在扫描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单位公章。外文材料须翻译成中文,并加盖单位公章。

(一)《信阳市柔性引进人才补贴申请表》;

(二)人才身份有效证明。外籍人才需提供合法的入境证明、出入境记录和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件;

(三)用人单位与人才签订的工作协议;

(四)人才资质佐证材料(学历学位、职称等证书);

(五)劳动报酬证明(银行流水等);

(六)年度在我市缴纳的劳动报酬的纳税记录。

第十一条 严禁签订虚假工作协议、谎报工作业绩等形式套取补贴资金,对弄虚作假的个人和单位,将追缴已享受的补贴资金,不再受理该用人单位柔性引才补贴申请,并将失信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拒不返还资金或骗取资金数额巨大的,依法追究用人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与我市其他现行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解释。

 

附件:《信阳市柔性引才补助申请表》